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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销售平台,蒲姑娘在一家名為“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的店铺,看中一款注射填充剂後,依照店铺提示文字加了店长的微信,并購買了两盒针剂。
拿到手的针剂针管上的刻度一擦就掉。因為對產品的质量不放心,蒲姑娘想申请退款,却迟迟未有功效:“店家對她提出的诉求不予理睬,甚至出言威胁”;平台介入後表示,他们不支持線下交易,建议消费者联系支出渠道反馈問题并報警处理。直至現在,蒲姑娘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封面動静注意到,类似的消费纠缠不止一起。在電商平台上,仍有多家網店在销售被列為第三类醫療器械打點的“水光针”注射针剂,經营資质页面显示“符合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记的情形”。當被問及是否是有醫療器械經营容许證,店铺方面未予正面回复。
毫达律師四川事務所主任律師孙顺發表示,消费者如果碰着类似的消费纠缠,在與店方协商不成的情况avmovie,下,可向消费者协會、卫生行政部門举辦投诉,并收集好店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美容处事协议、雙方的聊天记录等證据材料,必要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举辦维权。
蒲姑娘買到的醫美针剂。 受访者供應
網購醫美注射针剂
欲退貨蒙受维权难
“伊妍仕少女针”是一款醫美注射填充剂,因為宣称產品可以抚平面部凹陷、抗衰,而受到女性群體的關注。
今年2月,在看到相關廣告後,蒲姑娘决定在“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店铺,購買两盒“少女针”。
蒲姑娘告诉封面動静记者,2月9日,在店铺提示文字的引导下,她經過進程微信联系上店长,并用支出宝扫码支出了5400元。隔天(2月10治療腰椎病,日),两盒针剂從山东菏泽寄出。
几天後收到快递,蒲姑娘對產品的质量安全起疑。
她發現针剂针管上的刻度一擦就掉,且店铺未能出示醫療器械經营容许證;看到采集上有同样在此店铺購買產品的消费者称注射後皮膚显現問题,這讓她不敢操纵该產品。
2月13日,蒲姑娘經過進程微信向店家提出退款,却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她經過進程此前在该店铺的此外一张订单發起退款,并向平台的事變人員说明该情况并投诉,却被奉告,“由于平台不支持線下交易,建议您尽快联系支出渠道反馈此問题,同時建议您联系警方報警举辦处理,平台會积极协助警方举辦盘問造访”。
3月1日,记者在前述平台搜索“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未能找到该店铺。
在蒲姑娘看来,平台没有做好對店家資质的审核事變。“消费者是經過進程平台才懂得這個商家 ,(显現消费纠缠)他们坐視不管”。她目前已向產品發件地保濕乳霜,山东菏泽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報反响情况,正在等待進一步的回复。
多家網店在售醫美注射產品
經营資质显示“不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记”
封面動静注意到,在黑猫投诉等公共平台,不少消费者反响自己在電商平台購買到没有生產信息和中文标签的注射用醫美针剂,有部分消费者操纵後显現皮膚問题,维权困难。
以热門醫美注射针剂“水光针”為例,记者以“少女针”、“水光针”等關键词在多家電商平台搜索發現,多名店家在售賣“水光针”注射针剂。價格在500元至上千元不等,大部分產品没有中文标签。
有店家称,這是因為“商品来自境外代購”,一旦拍下商品确認付款,即視為消费者認可所購商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和在國內發貨等事項。另有部分客服人員會在對话時發送微旗帜暗号引导消费者加微信購物,并提醒称不要提及“注射”這個词。
這些店铺是否是具备相應的經营資质?记者检索發現,上述多家網店的經营資质页面中均未有證件显示,页面提示,“若商家申请入驅蟑螂神器,驻平台時确認并声明符合《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记的情形:個人销售自產农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把持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没必要得到容许的便民劳務活動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動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举辦登记。”
“水光针”被纳入三类醫療器械
律師:消费者在必要時可起诉维权
多家售賣“水光针”注射针剂的電商店铺在經营資质页面未出示醫療器械經营容许證,這與國家藥监局颁布的打點辦法提出的哀求有所出入。
作為“水光针”的重要成分,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已于2022年被列入第三类醫療器械。
國家藥品监督打點局2022年3月颁布了“關于调处《醫療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內容”的通知书记载明,在“無源植入器械”类别中,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打點类别為Ⅲ类醫療器械。
同年11月颁布的《國家藥监局關于醫用透明质酸钠產品打點类别的通知书记》提及,醫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產品按照不同情形分袂打點。其中,作為注射到真皮层,首要經過進程所含透明质酸钠的保湿、补水等傳染感動,改進皮膚状态應用時,按照第三类醫療器械打點。
另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器械經营监督打點辦法》条例,從事第三类醫療器械經营的企業该當向地址地設區的市级负责藥品监督打點的部門提出申请,并提交資料,由設區市级负责藥品监督打點的部法網直播,門受理并leo娛樂城dcard,决定是否是發给醫療器械經营容许證。
當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問前述店铺客服人員“是否是有醫療器械經营容许證”一事,均未获正面回复。
消费者在這種情况下購買產品显現消费纠缠,平台是否是理當担责?毫达律師四川事務所主任律師孙顺發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電子商務平台經营者懂得或该當懂得平台內經营者销售的商品或供應的处事分歧适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哀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為,未采用必要法子的,依法與该平台內經营者承担連带责任。”据此,如果發生侵权纠缠,平台或在特定情况下與實際經营者承担連带责任。
他称,對關系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处事,平台經营者如果對平台內供應商品或处事的非經营用户的資质資格未尽到审核义務,或對平台內非經营用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務,造成自然人生命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相應的责任。
孙顺發律師還建议,消费者如果碰着类似的消费纠缠,在與店方商量不成的情况下,可向消费者协會、卫生行ku娛樂城,政部門举辦投诉,并收集好店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美容处事协议、雙方的聊天记录等證据材料,必要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举辦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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